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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聯合大學校友服務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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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物設備捐贈單

國立聯合大學接受財物捐贈程序說明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一、本校接受贈與財產,受贈單位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;如有糾紛,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。
  受贈財產,除因使用、維護所需費用外,如需再增加負擔者,得不予受贈。

二、捐贈者應檢附資料

  • 應檢具【捐贈單】及【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(財物捐贈同意書)】及確認捐贈財產有無附有負擔,並說明其用途。
  • 填列捐贈財物基本資料,包含廠牌、型號、數量、價值等。
    1. 如捐贈財物係外購,請附購入發票影本參考。
    2. 如捐贈財物為本事業產品,捐贈單位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、數量及成本金額,並以產品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,認定捐贈金額。另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,營業人以其產製、進口、購買之貨物,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,視為銷售行為,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,銷售人與買受人為自己公司。請提供帳載成本文件影本或統一發票影本(銷售人與買受人為捐贈單位)。

三、校內受理捐贈程序

  • 受贈單位簽 (受贈財物簽辦單)→會簽至總務處、主計室、秘書室→校長核准。
  1. 受贈財產(單價1萬元以上)附有負擔者,陳報由教育部轉行政院核定。
  2. 受贈財產(單價1萬元以上)無附有負擔者,無須報部核定。
  3. 受贈物品(單價未達1萬元之非消耗品或消耗品)由本校自行核定。
  • 財物點收及入帳
  1. 受贈單位:點收財物。
  2. 總務處:依簽准文件正本,製作財物增加單。
  3. 主計室:辦理入帳事宜。
  4. 秘書室:依簽准文件影本,製作實物捐贈證明並辦理公開徵信。

四、實物捐贈抵稅

  • 依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第79條規定,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:
  1.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,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,應取得普通收據,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。
  2. 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,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、數量及成本金額,並以產品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,認定捐贈金額。另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,營業人以其產製、進口、購買之貨物,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,視為銷售行為,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,銷售人與買受人為自己公司。
  •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。
  • 依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116130號函依「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」第九條於收據內載明「時價」時,惟為免引發受贈者稅務申報爭議,建議於收據內可註明「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,其可申報扣除金額,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金額為準」。